【精華摘錄】智慧巡禮(八)
道德、法律與大腦
時間:2012.3.17 (六) 10:00-12:00
地點:台灣大學心理系北館視聽教室
主講:吳建昌 教授(台灣大學醫學院社會醫學科教授)
和世界上許多國家一樣,台灣刑法中規定,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違法,可減輕或免除刑責。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應該負責,成為一個重大而複雜的議題。當神經科學與腦造影技術越來越發達,是不是將有助道德判斷呢?擁有精神醫學、法律及衛生政策研究背景的吳建昌教授指出,腦科學所提供的客觀證據或許可以協助法律判定嫌犯的精神狀態,區分「壞人」和「生病的人」,使判決更接近正義。
日常生活中,人們通常按照自己的規劃生活,很少感受到法律或國家權力的存在。當有人昏倒在路邊、干擾他人生活、甚至企圖自傷或傷害他人,影響社會秩序與安全,這時候,警察、消防人員或其他來自國家系統的力量就會介入,評估如何適切地處置當事人。
法律評斷當事人是否因精神障礙而失去負責能力,主要根據「認知」和「控制」能力兩大標準,即他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?他是否能分辨對錯?他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?當然,如果是自己闖下了禍,例如酒醉後打人,即便事發當時失去了判斷能力,「飲酒過量」仍是當事人的選擇,必須為此付出代價。
越來越多證據顯示,部分腦區的功能與道德法律行為有關。最著名的事例之一,當屬19世紀的美國鐵路工人Phineas Gage。在一次意外中,他的腦部遭鐵棍穿刺後奇蹟般地存活下來,前額葉的損傷卻使他性格大變,變得暴躁、冷漠、反社會,朋友都稱他「不再是以前的那個他」。這讓人們深入思考,究竟「身」或「心」可以代表一個人的存在?若一個犯人聲稱「是我的大腦讓我作出這樣的行為」,是不是就毋需負責?
哲學家對於「道德」與「責任」的探討由來已久,終極問題之一,在於人是否擁有「自由意志」?如果人的行為完全由客觀因素決定,則沒有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;若具備自由意志,人們就必須為後果承擔責任。為了探究自由意志是否存在,科學家Benjamin Libet曾進行實驗,請受試者紀錄想動手指的時間,同時偵測腦電活動,發現神經系統的電位訊號,比受試者的意念更快顯現。換言之,大腦在我們意識到自己的想法之前,就已經準備好了!這個結果震驚了世界,也引起不同觀點的詮釋與爭論。從這個角度來看,台灣的法律站在「軟性的決定論」立場──相信某些外在因素可以影響人的行為,因此判決時參考司法鑑定的證據,另一方面,認為人也有自由決定與行動的空間,必須探究責任歸屬。
也有些人提出,具有犯罪的「意圖」,或能夠判斷對錯,卻仍選擇犯罪,才需要接受懲罰。研究結果顯示,部份腦區功能與這些心智運作歷程相應。例如,腦部額葉內側部分區塊與行為動機相關、道德情感和大腦的內腹側前額葉相關,而瞭解和猜測他人想法的能力,則與右側顳葉及頂葉交界處功能相關。電影中的冷血殺人狂,看起來完全感受不到他人的情緒、甚至以他人的痛苦為樂,沒有是非對錯的觀念。透過腦科學,或許我們更能進一步了解他們與一般人的差異。
目前為止,極少法律判決以神經科學資料作為證據,不過,腦科學帶來的新發現已引發學界討論。有些學者猜測,當人們不斷接受腦科學知識,長遠以後,人們可能將對刑事責任的歸屬有不同的看法。說不定,未來有一天,記者播報犯罪新聞時,將會參考腦科學證據,供觀眾判斷解讀。
事實上,科學研究的界限本身就是一個倫理議題。當科學家以實驗探索腦內世界,必須考量,這些知識是否必要而有價值,試驗所造成後果是否可以回復?科學家不可能為了暸解腦區功能而切除受試者的大腦部位,也不能隨意在腦中植入機械,造成無法逆轉的傷害。
腦造影及其他神經科學證據顯示出大腦與人類行為的某些關聯,並不代表因果關係。吳教授強調,任何科學研究結果都要經過審慎評估,不能輕易濫用。但同時我們也能保有希望、懷抱信心,相信知識的累積,將對人類福祉有所貢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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